9月20日,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交易资金用途管控的公告》。此次公告对光大信用卡资金用途和异常用卡行为进行管理。公告称为营造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环境,严格落实信用卡资金用途管控相关规定,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光大银行将进一步强化信用卡资金流向房地产、投资理财、股市证券等光大银行信用卡资金用途进一步明确如下:
1.我行信用卡不得在房地产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1520、1771、7013,或其他涉及房地产类交易的商户)进行交易。
3.我行信用卡不得在股市证券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6211,或其他涉及股市证券类交易的商户)进行交易,不得用于投资理财领域,如不得购买股票、基金、期货、理财产品、投资性贵金属或进行其他权益性投资。
4.我行信用卡不得在博彩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7995,或其他涉及博彩类交易的商户)进行交易。
5.我行信用卡不得在烟草经营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4458)进行交易。
6.我行信用卡在物业、分时用房类等商户(商户类别码为6513、7299、7012)采取分级限额管控,结合商户类型设定单笔交易不得超过0.5万元人民币、日/月累计交易不得超1万元人民币或单笔交易不得超1万元人民币、日/月累计交易不得超3万元人民币。
7.我行信用卡在税费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9311、7276、5968)采取限额管控,设定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月累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不得多笔累计大额交易。
8.我行信用卡在保险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5960、6300及6012中涉及保险类商户)采取限额管控,设定商户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月累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9、我行信用卡不得用于其它禁止性领域。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行信用卡异常用卡行为管理的提示
1、信用卡仅限本人日常消费使用,不得通过非正规交易渠道或虚假手段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或权益,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相关领域,如批发、企业经营、支付经营性税款等。
3、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个人信用卡,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利用我行信用卡接受他人名下来源不明资金,或通过虚假交易、转账、取现等行为转移本人信用卡内来源不明资金;不得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交易。
光大银行强调将持续加强异常用卡行为及客户风险管理,对信用卡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套取信用卡资金、生产经营、违规代还款、非本人还款等异常用卡行为以及持卡人资信、风险状况进行排查与管控。
光大银行表示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交易凭证材料,用以核实交易用途与真实性,并有权对涉嫌异常行为、风险状况恶化的持卡人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提醒、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调降授信额度、止付、限制办理分期业务等管理措施。
当持卡人持有光大信用卡进行交易时,有可能因上述限制导致交易失败。另外光大银行要求持卡人妥善保存可证明交易用途的有效凭证,以便配合银行进行核实。
多银行强化信用卡管控
需要注意的是,近期银行业机构频繁发布类似公告,强化信用卡管控。持卡人在近期内需要合理用卡。
9月1日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明确信用卡资金用途规范的公告》。公告表示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房市、股市、偿还贷款、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
另外在8月5日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了《关于持续开展信用卡账户风险监测工作的公告》。表示将持续开展信用卡账户风险监测工作,并根据账户使用及其资金交易监测情况,对可能导致资金发生风险或引发信用卡不当使用的账户,采取限制部分交易功能的保护措施。
同在9月1日,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户交易管控的公告》称,信用卡不得在商户类别码为7801、7802的境外商户进行交易。
另外在8月8日,农行发布公告表示信用卡不得在商户类别码为6540、6537、6536、9406、3824、7800的境外商户进行交易。
8月25日,
邮储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资金用途管控的公告》。公告表示信用卡不得用于房地产交易、生产经营领域等非消费领域,还特意强调了严禁通过非正规交易渠道或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8月18日,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消费及现金分期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称信用卡消费及现金分期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非消费领域。
8月15日
浦发银行发文明确信用卡合规用卡,也强调了持卡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套现用卡,不得通过非正规交易渠道或虚假手段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8月4日,
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信用卡资金用途及溢缴款限制的公告》,公告指出,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
7月18日,
建设银行也发布类似公告,明确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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