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自洗钱”案宣判
时间:2021-12-21人气:作者: 银联POS机中心
走私冷冻品并自行将违法所得“洗白”,这起“自洗钱”案今日宣判。上海首例获判的“自洗钱”案件庭审现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供图
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获悉,当日,经该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尤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介绍,这是上海首例获判的“自洗钱”案件,也是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上游犯罪为走私犯罪的洗钱案件。上海首例获判的“自洗钱”案件庭审现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供图
2021年3月至5月间,尤某甲接受货主指使,与其他船员共6人,共同驾乘船只至我国领海外水域,接驳冷冻品后走私入境。尤某甲负责联系货主、船员管理、轮机维护以及工资发放。同年5月17日,尤某甲向货主提供其儿子尤某乙的银行账户,收取货主发放的其本人和其他船员的工资共计10.8万元后,再将尤某乙名下账户内的部分赃款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转账至他人名下账户。之后,尤某甲等6人驾乘载有冷冻品的船只返航时,被执法机关查获。经检验,上述冷冻品均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公诉人指控,涉案船员从货主处获得的“工资”,系各船员(包括尤某甲)共同参与走私犯罪获得的违法所得。尤某甲为掩饰走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以其儿子名下银行卡收取犯罪所得后,再通过该银行卡将部分赃款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渠道,转账至他人账户。为查明事实,检察机关特别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尤某乙外出打工多年,父子二人早已不再共同生活,因此不存在二人使用同一银行卡进行生活性收支的可能。尤某甲使用他人资金账户转移走私犯罪所得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切断了犯罪所得的资金与上游走私犯罪的关联,在性质上不再是走私犯罪的自然延伸,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构成“自洗钱”犯罪。1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洗钱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尤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人民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他被告人(船员)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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