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深圳产生,欠债还钱不再天经地义?专家解读
时间:2021-11-11人气:作者: 银联POS机中心
11月9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的法院公开文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这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审判信息显示,呼某在2014年至2016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所在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近500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并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多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通报显示,呼某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通过三年免责考察期,最终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
深圳中院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表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据了解,破产人的豁免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赡养费487.50元、女儿抚养费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学习的必需品,总价值为3950元。其中,呼某每月个人生活支出额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女儿抚养费亦按该标准计算,由呼某与其前夫共同承担。7月,深圳裁定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10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总计约75万元的债务总额,债务人只需按计划三年还清所欠本金50多万元。期间,按深圳最低生活标准,豁免部分财产以保障债务人一家人基本生活。10月,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在深圳审结,债务人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债务人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但相较于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和全国首个个人破产和解案的当事人,呼某才是全国首个“破产人”。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齐砺杰对记者表示,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协商免责,并没有被宣告破产,破产清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免责,所以呼某是全国首个破产人。《个人破产条例》意义重大,保护惠及债权双方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赵宝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利于释放民营经济的活力。一方面,商业经营活动本身充满风险,个人破产条例能够保护诚信、合法经营的个体,也给其他个人商业主体以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再建信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加强了公众对个人信用的认知,有助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此外,法律界人士认为,隐瞒转移财产的老赖无权成为“合法”破产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遏制逃废债,如对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追究法律责任、严格限制免除债务条件、设置三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等。该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可对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起到警示作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银行方面对于“老赖”的担忧并不大,因为个人破产有着严格限制条件,如有奢侈消费、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将不会被允许破产、免除债务;法院作为审查机构把关,对于谎报、漏报财产等行为,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驳回申请;而且盲目申请破产是有后果的,个人破产后,申请人的生活会受到诸多约束。一个债务人如果真实地处于破产边缘,即便他不破产,也无法还清银行的债务。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从各国制度看,欧洲的破产制度更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银行所受影响不大;美国则不同,个人破产给银行带来较大影响。我国出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虑,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结合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审核,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据了解,继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后,浙江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要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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