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万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法院判用户承担80%责任
时间:2021-11-10人气:作者: 银联POS机中心
储户12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后,将银行告上法庭仅仅获得20%的赔偿,这将使用户直接损失数百万。
存在银行的1200万元消失后,银行方面却回应称回单系伪造,撇清了与挪用存款员工的关系,当事人联系银行处理无果选择通过法律维权,法院的判决结果仍没能让当事人追回全部损失。近日,银行员工私自将储户1200万元存款转走的话题登上热搜,法院的判决结果更是引来网友的热议,事件的焦点集中在储户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距离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虽然刚刚过去不久,但银行员工私自转走储户1200万存款的事情却发生在2019年,时隔两年才做出的判决结果没有令当事人满意,相反,这名遭受损失的储户表示严重不服,将提起上诉。2019年,太原市清徐县的储户丁阿姨,先后将家里的存款共计1200万元,存入了当地一家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商银行,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消失不见了。
丁阿姨先是在2019年3月7日,存入了一笔543万元,银行账目显示没有进账,当天存入的第二笔存款200万元则被转走。2019年4月3日、4日,丁阿姨又分两笔存入了500万元,第一笔存入了300万,第二笔存入了200万元,这500万元同样被转走。确定存款消失后,丁阿姨委托律师对先期500万元提起诉讼。据当事人交代,其存入500万定期存款后,银行工作人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其身份证和定期存单,利用丁阿姨提供的信息,王某顺利地将钱划走,把钱转入王某父亲的账户中。今年9月份,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对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一案作出判决,对于储户丁阿姨起诉的50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储户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山西清徐农商银行承担二成责任。一审判决书显示,丁阿姨与银行员工王某虽然都承认了代领礼品的事情,但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且丁阿姨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存单上并未单独标注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导致了存单被支取的风险,在存款的损失中属于重大过错。银行仅承担两成责任的判罚,显然不是当事人想要的结果,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护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但是法院认为,山西清徐农商银行只是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近年来,银行员工挪用储户存款的情况多次发生,既有规模较小的农商行员工,也涉及国有六大行的员工,背后反映出银行在内控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之处。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轻易获得储户的信任,进而以各种理由来骗取用户的身份证、密码器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成为了银行员工挪用储户资金的关键。此前,工商银行客户马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认识了工商银行建平支行一名客户经理张某,因为业务上的往来两人变得非常熟悉。当马某在工行的300万元国债到期后,打算找张某帮忙购买利息高的产品。 张某向马某推荐了一款银行的理财产品,声称该理财产品利息高还有分红,每月结一次息,只要在取款时提前三天告知便可将本金随意取出,这种产品正符合马某的需求。 马某同意办理后,将银行卡以及电子密码器等交由张某管理,由于马某的手机不能登录网上银行,张某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马某的网上银行账户,马某输入密码后张某再进行操作,每天转账100万,三天时间将马某的300万资金全部划走。法院最终判工商银行只承担40%的赔偿责任,马某需自己承担60%的责任。从银行员工挪用储户存款事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即便储户的存款和资金因银行员工的挪用而遭受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会全额赔偿,多数案件中银行只被判决赔偿部分损失,法院将主要责任指向用户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即便商业银行法中有明确规定,依然无法阻止银行员工挪用用户资金事件的发生,银行急需加大对工作人员的管控,而用户也许只有自己保管好个人资料,才能避免成为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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