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企宝案件近日有了最新进展,据新税网获悉上海优企宝人力资源公司以为客户企业“代发员工福利”“合理避税"为名,利用公司系统的“卡券回收”功能进行资金回流,向198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8651份,票面金额合计25亿余元。
因此,优企宝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裁、助理总裁、杭州分部销售负责人、销售部经理、运营部经理、技术部经理、运营部员工、业务员均被逮捕并羁押,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此外,法院对上述人员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企查查显示,今年7月2日,该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新税网获悉的法院判决书显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秦某、赵某等人成立上海优企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企宝公司")及分公司、分部、优企宝(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企宝智能科技公司”)、舒柔公司等,先后雇佣冯某某为助理总裁、奚某成为杭州分部负责人、堵某某为销售部经理、许某某、王某分别为运营部经理、员工蒋某某为技术部经理、葛某某、张某某、张某、梁某某、汪某、姜某某、王某某、朱某、郑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以为客户企业“代发员工福利”“合理避税"为名,利用公司系统的“卡券回收”功能进行资金回流,向客户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至案发,共计向xxx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198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8651份,票面金额合计25亿余元。
其间,陈某某、李某某、周某、周某某、董某某等人为帮助优企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等完成“卡券回收”的虚开模式,以周某、周某某经营的易士多公司制发单用途预付费卡向优企宝公司出售并与运营部许某某对接,由陈某某、李某某联系他人制作销卡的假象后,指示周某、周某某、董某某等人将优企宝公司的购卡款汇入指定账户。
经鉴定,优企宝公司向易士多公司累计支付10亿余元,易士多公司向优企宝公司开具 204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1亿余元,其中9亿余元回流至舒柔公司账户,优企宝公司通过该账户将资金回流给客户企业指定账户完成所谓的“卡券回收”环节。
经查证,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如下:秦某、赵某、冯某某、蒋某某为25亿余元,奚某某为8300余万元,堵某某为10亿余元,许某某为22亿余元,王某为14亿余元,葛某某为1.2亿余元,张某某为 4700余万元,张某为3100余万元,梁某某为2500余万元,汪某为1500余万元,姜某某为1300余万元,王某某为1000余万元,朱某为760余万元,郑某某为1.28亿余元,其中1.27亿余元系帮助堵某某、朱某进行积分分配的数额。
另查明,夏某通过葛某某为xx(苏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苏州xxx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xxxx(上海)有限公司虚开优企宝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0份,票面金额合计395万余元。
2019年7月,堵某某伙同刘某某、唐某某等人成立颉沅公司、旻佳公司等,通过公司的“佳明福”平台,以优企宝公司相同手法向客户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案发,共计向xxxx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南通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4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49份,价税合计1.2亿余元。
其间,陈某某、李某某、周某、周某某、董某某等人以上述相同手法,通过优企宝公司运营部许某某,为颉沅公司完成虚开业务提供帮助。经鉴定,颉沅公司向易士多公司累计支付1亿余元,易士多公司向颉沅公司开具17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价税合计1亿余元,上述资金回流至旻佳公司账户,旻佳公司通过该账户将资金回流给客户企业指定账户。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优企宝公司销售部经理、颉沅公司经营人堵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浦锦路江园路南50米处被侦查人员抓获。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质量浓度为1.6mg/rn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秦某、赵某、冯某某、堵某某等17人先后在本市徐汇区宜山路801号贝岭大厦14楼、虹许路2007号产业园、闵行区漕宝路1467弄5区54号601室等地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针对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法院分别评析如下:
一、优企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等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秦某等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
理由如下:首先,从秦某等人成立涉案公司的主要业务及日常经营业务流程来看,赵某、冯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秦某等人涉案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从事“代发福利”业务。主要业务流程为:优企宝等涉案公司雇佣业务员招揽需要发票的相关公司,由相关公司将资金打入涉案公司,涉案公司再使用上述资金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相应的卡券,并根据相关公司要求将卡券套现,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资金打回相关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内,并为相关公司开具“现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一服务费〃等名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上述业务流程来看,秦某等人成立“优企宝”公司及分公司和各关联公司所从事的“代发福利”业务, 实为虚开发票业务,涉案公司与受票单位之间并无真实业务往来。
其次,从部分受票单位工作人员的证言来看,证人葛某某、周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上述相关受票单位与涉案“优企宝”等相关公司并无真实交易,受票单位因缺少发票,而委托涉案公司代为开具相关“服务费"发票,涉案公司则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服务费后,代为开具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相关资金回流至受票单位指定的个人账户中。
最后,从虚开发票中间环节涉案人员的供述来看,夏某供述,夏某系介绍相关公司向涉案“优企宝”公司的业务员葛某某购买发票,操作资金回流,并赚取开票手续费的差价。
综上所述,本案虽仅对部分受票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予以查证,但结合各的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及涉案公司的经营流程等因素,可以推定涉案公司并无实际经营,所查获开具的发票均系虚开,故对秦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的问题
法院认为,优企宝公司及关联的北京等五家分公司系秦某等人为虚开发票而成立的公司,对外并无真实业务往来,对查获发票涉及的金额均应予以认定。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根据相关书证对本案涉案相关公司虚开发票的金额做出鉴定结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秦某、冯某某、蒋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应以“卡券回收”金额认定犯罪金额及部分不应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犯罪金额的认定应以相关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认定。
另根据相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本案相关卡券回收金额既有高于也有低于相关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的情况,且存在扣除开票“手续费”的情况,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金额的依据。
另经查,冯某某自涉案公司成立即进入公司工作,先后担任销售、销售主管、公司总经理、助理总裁等,考虑冯某某在相关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且参与了优企宝公司的整个虚开发票的犯罪的始终,故其应对本案全部犯罪金额负责;鉴于涉案公司成立早期,冯某某尚未担任公司高管,在对冯某某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量。故对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部分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单位犯罪的意见
法院认为,涉案的优企宝公司及关联的北京等五家分公司系秦某等人为虚开发票而成立的公司,本案涉案的帥沅公司、 旻佳公司系堵某某等人为虚开发票成立的公司,上述公司对外均以实施虚开发票为主要业务活动,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周某、周某某、董某某系易士多公司虚开发票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显示,优企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秦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优企宝公司副总裁、舒柔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优企宝助理总裁冯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优企宝公司杭州分部销售负责人奚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优企宝公司销售部经理、颉沅公司经营人堵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优企宝公司运营部经理许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优企宝智能科技公司技术部经理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优企宝公司运营部员工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优企宝公司业务员葛某某、张某某、张某、梁某某、汪某、姜某某、王某某、朱某、郑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多至两年多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或一万元。
此外,案件中关联的颉沅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颉沅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等人同样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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