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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严禁电销POS机!严禁宣传“0费率”!严禁结算款扣取“押金”!

时间:2021-06-28人气:作者: 银联POS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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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就发布了《支付业务风险提示》( 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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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风险提示”全文》


近期,营业管理部接到举报反映,个别支付机构外包服务机构在特约商户推荐中,诱导客户以刷卡消费形式扣取POS机具“押金”,并反复更改“押金”收取规则。该事件暴露出部分外包服务机构以诱骗、误导方式进行业务宣传与推广;支付机构存在对外包机构尽职调查审慎性不足、受理终端与资金结算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现将有关风险情况提示如下:


一、风险事件情况


(一)2021年4月,部分群众接到某支付机构外包服务商的POS机业务推广电话;沟通中,业务员称为客户免费更换POS机不收取任何押金、费用。客户装机后,业务员告知须刷卡 1001元才能“激活”使用。客户以在该机具刷卡形式支付后,又被扣除299元“押金”未予结算,经询支付机构后告知须6个月后返还。


(二)2021年5月,部分群众接到某支付机构外包服务商的POS机业务推广电话;沟通中,业务员承诺使用POS机仅需缴纳99元押金,且可于收到POS机“激活”后当日退还;经同意后,该外包服务商向用户提供了某支付机构POS机具;用户“激活”POS 机后以在该机具刷卡形式支付了相应押金,但相关资金未能正常结算到账;该外包服务商业务员后再次引导用户多次在机具上刷卡付款,相关资金均未依约结算。


二、风险特征与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卡受理终端管理不严。外包服务商以电话方式推销支付机构POS机具,后要求用户以刷卡付费形式“激活”POS机,并扣押相关刷卡资金,存在变相售卖POS机具的行为。暴露出个别支付机构在银行卡受理终端管理方面不严格的问题。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推广不当。外包服务机构在推广业务时,未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开展真实、合理的宣传活动。未明确解释POS机具“押金”及相关增值服务费用收取具体情况,未准确披露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暴露出个别支付机构在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推广方面,存在误导消费者与不当宣传问题。


(三)外包服务机构管理亟待完善。上述事件反映出支付机构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对合作外包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约束不到位,放任了外包服务机构违规开拓市场的行为。


(四)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到位。支付机构要求用户以在申领POS机刷卡形式支付押金、增值服务费用的行为,未能根据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开展交易。且支付机构收取交易资金后,在未获得用户明确授权同意情况下予以扣押,未按协议约定及时结算到特约商户收单银行账户。反映出支付机构在资金结算管理方面,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受理终端及其入网管理。各支付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受理终端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布放、参数设置、日常维护等各环节管理措施。严禁通过网销、电销等形式,买卖POS机等业务受理终端,或以“货到付款”、收取“押金”等形式变相买卖业务受理终端的行为。


(二)规范收单业务宣传推广行为。各支付机构在推广业务时,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不得开展“零扣率”、“秒到账”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性或者违法违规的宣传活动。


( 三)加强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各支付机构应加强自查自纠,持续筛查本公司与外包服务机构违规售卖或变相售卖受理终端的行为。在合同签署、业务规范、违约制裁等方面重点加强对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巡查、侦测,严格处置。切实防范代理环节各项风险。


(四)严格资金结算管理。各支付机构应进一步健全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以冻结或划扣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的形式,收取“押金”或其他增值服务费用。严禁一切形式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五)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纠纷与投诉。支付机构向用户提供POS机等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披露产品与服务内容时,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全面。严禁开展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营销活动。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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