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联向各收单成员机构下发了《关于开展终端改造工作的函》(银联函[2023]2号),对终端改造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银联表示各收单机构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非标价格商户的终端改造工作;2023年12月14日前完成剩余商户(包含A/T条码支付业务)的终端改造工作。收单机构在终端改造工作中不得以改造成本为由,停止提供支持银行卡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终端,不得引导特约商户拒绝受理银行卡。
银联要求改造后终端需在交易报文中准确上送序列号明文、密文和经纬度信息(MIS和行业终端除外)。据了解据银联已于2021年12月31日向各成员机构发布259号文相关技术规范,请各成员机构参照技术规范尽快完成系统改造支持报文上送序列号信息和经纬度信息。银联最后强调对于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终端,银联将按监管要求采取暂停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等必要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收单机构自行承担。
202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针对银行卡受理终端方面。《通知》围绕银行卡受理终端全生命周期管理,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要求收单机构建立终端序列号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围绕上述要求,立足支付市场主体不同职责,建立多层次规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多方共治的管理体系。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核验收单机构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信息和合作生产厂商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登记信息,核验不一致的不得入网。
原则上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针对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方面。《通知》遵循同类业务同等标准的原则,结合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与传统银行卡受理终端的异同点,对特约商户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与传统银行卡受理终端类似,可采集主要支付信息、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如卡码复合智能终端等,执行与银行卡受理终端同等的监管要求。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如扫码枪或盒子、显码设备、静态码牌等,考虑条码支付的普惠性,要求通过建立商户与收单核心要素对应关联关系、加强监测手段等方式强化风险防控。
《通知》称原则上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此外,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要求通过付款人的交易位置或其他关于移动终端实际位置的推算方式进行终端交易位置监测,防范终端滥用风险。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实施前述监测需收单侧、账户侧机构进行合作衔接,要求由清算机构会同收单侧、账户侧成员机构建立终端位置联合监测标准和规则,在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必要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共同确定核验频率、标准、模式等操作路径。
存量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管理。《通知》表示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入网,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规则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换。
《通知》要求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本机构入网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规则,要求收单机构限期完成对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改造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应当暂停为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通知》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清算机构暂停为其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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