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张关于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汇付天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汇付天下”)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易宝支付)的罚单。两家支付机构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两家支付公司给予处罚。
汇付天下因存在5项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汇付数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447万元人民币。具体违法如下:
1.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2.未按规定在合作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
3.未按规定采集和报告相关信息资料;
4.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5.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
易宝支付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处以410.73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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