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显示,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点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俊强、郭涛非法经营罪一案。据了解,张俊强曾担任汇聚支付VP一职,郭涛则曾为汇聚支付首席运营官。公开信息显示,汇聚支付成立于2008年7月1日,总部位于广州,于2014年7月获得央行颁发的互联网支付牌照,并于2019年7月成功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7月9日。
2020年底,汇聚支付因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为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等行为,被人民银行处以合计22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连带遭罚9.7万元。
作为持牌支付机构,为何会触犯非法经营罪?一般情况下,持牌支付机构在从事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违法行为,只会遭到一定的行政处罚,不会触犯非法经营罪。如果被控非法经营罪,很有可能是涉及的违法犯罪情形非常严重了。
此前,持有银行卡收单(广东省)支付牌照的广东汇卡及其副总裁刘某某,就因为跨境赌博团伙提供商户号和支付通道,帮助境外违法人员“洗钱”43.14亿元,被司法部门指控“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反洗钱、反电诈严监管常态化
近年来,相关部门对支付机构反洗钱、反电诈工作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强。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显示,2021年央行共开展了159项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476项含反洗钱内容的综合执法检查和3项涉案机构的行政处罚调查,完成对401家违规机构的处罚,罚款金额共3.21亿元, 对759名违规个人罚款1936万元,两项罚款合计3.41亿元。其中,全年检查非银行支付机构18家,完成对12家违规机构的行政处罚,罚款4481万元,处罚个人17人,罚款137万元,罚款合计4618万元。
2021年1月,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明确提出,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参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支付业务渠道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限制其业务类型、业务范围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支付机构提出多项具体要求,明确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内人士认为,从央行等相关部门的动作来看,未来对于支付机构违规的惩处力度还将进一步加码,今后除了大额罚单成为常态以外,随着支付市场结构不断优化,还会有一大批支付机构将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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