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判决书显示,因分润、伪激活、流量费等利益纠纷,通联支付被代理商告上法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邯郸市创科贸易有限公司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85545号】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通联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甲方营销符合甲方支付业务相关条件的商户成为甲方特约商户,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商户及终端设备维护服务。
当天,双方还签订《通联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对前述协议达成补充,甲方发布2020年3月~2021年3月活动政策,乙方同意参加甲方活动并同意受活动政策内容的约束,活动时间2020年3月1日~2021年3月31日。
活动政策包括:1、乙方向甲方购买机具,机具售价99元/台,首付款9元/台,余款分9月付清每月10元/台,分期款于采购次月15日前按月缴清。
2、商户费率,甲方向乙方拓展的商户提供收款服务,其中普通商户费率0.55%,优享服务商户费率0.49%,扫码及云闪付小额双免商户费率0.38%。
3、签约政策,乙方采购机具1万台,根据乙方的提货量,普通商户的结算价格为0.51%,优享服务的结算价为0.44%,扫码及云闪付小额双免结算价为0.25%,参与商户达标奖励活动A、B。
6、甲方向乙方支付流量卡服务费分润,甲方收取商户流量费用为25元/年,前三个月免费,从第四个月的交易中扣除,乙方流量卡服务费的结算以实际成功支付流量费用的商户数统计,甲方向乙方支付流量卡服务费分润为22.5元/户。
原告邯郸创科贸易方面表示,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但被告通联支付未按约支付费用,并以“伪激活”的名义扣费,构成违约。
被告通联支付认为,依据协议书进行结算,协议书约定被告可以调整费率,故依据调整后的费率进行对账。2021年3月之前的已经付款。2021年3月后又进行调账,但原告邯郸创科贸易未确认也未开票,故之后的款项未付,现未付款金额为15万元,此款愿意支付。对于流量卡分润台数有异议。交易分润系原告邯郸创科贸易拓展的商户产生的交易总分润扣除原告邯郸创科贸易给其下级的分润后得出,对于分润金额无异议,但标准不一定是万分之二,而是总分润费用扣除原告自行制定的给其下级客户的款项。
法院认为,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扣除伪激活款及调整费率是否构成违约;2.原告主张的流量卡费用及分润差是否于法有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被告有权调整营销活动和政策,故其调整商户费率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原告邯郸创科贸易据此提出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对于流量卡费用,原、被告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流量分润费用的标准为22.5元/户、被告通联支付收取的商户流量费从第四个月的交易中扣除。现双方已确认原告邯郸创科贸易实际激活的台数为3603台,但被告通联支付对于2020年已扣费予以否认,原告邯郸创科贸易未能证明被告收取商户流量费已有两年,故原告邯郸创科贸易主张两年的流量分润费用难以支持,被告通联支付应当支付一年的流量分润费用。对于分润差,双方已确认分润差万分之二的金额,原告邯郸创科贸易认为分润差标准应为万分之四,本案中主张的是结算单之外的万分之二。被告通联支付虽辩称与原告达成一致,另万分之二由团长发放给原告,但原告邯郸创科贸易不予认可,被告通联支付未能就此举证,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该费用应由被告通联支付支付给原告邯郸创科贸易。
最后,法院判决,通联支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邯郸创科贸易服务费15.42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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