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21刑初198号显示,被告单位快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刷公司”)在明知弘付(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弘付公司)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会员提供线上信用卡非法套现服务的情况下,仍通过向弘付公司支付0.335%通道费用,用以获得支付通道的使用权,从而代理弘付公司的快捷支付通道,并将该通道继续转接给下游机构,收取下游机构一定手续费,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毅作为快刷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管理、决策被告单位实施上述犯罪活动。经鉴定,下游机构套现总金额23亿余元,套现手续费784万余元。被告人杨毅于2018年9月18日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一、被告单位快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快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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