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金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金信息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传销监测线索,2022年4月依法对融金信息公司涉嫌传销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融金信息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间,接受委托方的委托,通过自有平台“多多申卡”公众号,采取团队计酬的传销模式,对外开展信用卡推广业务,对指定的信用卡办卡链接进行宣传,引导新客户申请信用卡,委托方按信用卡办卡新户数量向融金信息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处罚结果
当事人:融金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8AKE0H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九层908房(仅限办公)(托管地址)法定代表人:林团 我局根据网络传销监测线索,2022年4月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传销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我局进行了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间,接受委托方的委托,通过自有平台“多多申卡”公众号,采取团队计酬的传销模式,对外开展信用卡推广业务,对指定的信用卡办卡链接进行宣传,引导新客户申请信用卡,委托方按信用卡办卡新户数量向当事人支付服务费用。
已注册推广方用户生成邀请码,邀请未在平台注册的人扫描邀请码注册认证成为平台用户,相关人员注册、认证成为平台用户申请办卡后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同时成为该用户所建立团队的团队成员,以该用户为起点统计该团队的总人数,依据团队人数总量,设置了合伙人、主管、经理、总监、董事五个层级;申请办卡,作为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成为层级团队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信息服务框架合同》、业务财务数据说明、项目结算汇总表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及时整改并停止传销模式,至今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影响;当事人通过自有平台公众号开展多层级计酬的传销模式推广信用卡时间周期较短;奖励费用均由银行委托方给当事人的推广费中提取,未向用户收取费用,目的是提高银行信用卡发卡数量增加,获取银行推广费用。
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规定。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2〕8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现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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